【摘要】政府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责任形态,即政府应当为司法活动提供支持,不应当干涉司法活动。
例如,悬赏广告就是因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债,有必要在债法中作出规定。在此方面,除了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以下三种权利:第一,隐私权。
[32]当然,作为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方式与传统人格权也有所区别。有鉴于此,将来在债法总则中,只需要对无因管理做简略的规定即可。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大问题?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提升民事立法的体系化程度。知识产权法无疑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因其内容非常庞杂、非常复杂,且随着科技的进步需要频繁进行修改,应当将其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单独规定。[33]《泄漏女星年龄网站被告索赔》,北京:《参考消息》,2011年10月19日,第9版。
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10]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11]在笔者看来,将模糊数学引入到法学领域己经完全解构了传统法学的方法系统,形成了一个与传统法学截然不同的话语系统,据此一种新的学说系统一一模糊法学得以确立。
造成这种矛盾心态的原因有三。此外,该文还运用算子(取大取小)、t-模算子和S—模算子三种模糊算子演算和呈现了王海买电话机的多少,与其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以及在多程度上是消费者的数量关系。模糊法学以模糊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模糊集合、隶属度为基本范畴,以模糊算子为分析工具,客观面对法的模糊性,可以解释千百年来困扰人们的诸多法律疑难问题,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功能。而恰恰由于这些隐喻意义上的‘法的语词误用,法理学的内容,以及伦理学的内容,充满了模糊不清的思辨冥想。
[15]不可避免与必然结合的推论是:专制统治—法治的对立面—是法治的一个必然特征。模糊法学在价值论视角,描摹正义的模糊影像,探询法律模糊性的价值根源,深度解析人们理解自由、正义、秩序诸价值的概念的多样性、歧义性和差异性。
揭示和解释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模糊性。前者侧重于事实解释的协调性,在这一项目中研究者试图借助人工神经网络来模拟陪审团对谋杀案件的判决,而且这一案件是已经发生在美国加州并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的真实案件。[15][英]T.A.0.恩迪科特:《论法治的不可能性》,《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在模糊推理系统中,规则的某一前提可不同程度地为一类事实所匹配。
[4]与哈特分歧更大的德沃金也无法彻底否认法律的不确定性,他主张法官应有时这样做,有时那样做。万有引力在解释宏观世界物体运动很有说服力,所以它为后世铭记。他接着令人挠心地写道:统治一旦缺乏制约、连续性和确定性,就会趋于专制。其一,针对王海买棉衣过冬ul,囤积保值u2,集邮u3,买假打假u4,字画收藏u5,炒房u6,进货销售u7等行为,运用模糊函数可以建立如下模糊集合:集合A=1/u1+0.8/u2+0.7/u3+0.6/u4+0.5/u5+0.4/u6+0/u7其二,从王海主观认识的分殊—知假和不知假—分析,可以建构如下模糊矩阵:知假,王海属于消费者的隶属度为u A(ul)=0.6。
一是主流法学家始终在潜意识里摈弃法的模糊性,主张追求法的精确性。传统法学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归宿,在考究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过程中获得不竭的发展动力,并构筑了不同的理论范型。
[3][英]哈特: 《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这样,恩迪科特教授完全站在了模糊法学的立场。
事实上,只要将模糊理论应用于法学领域,开发、利用法的模糊性,可以形成与传统法学路径完全相反的一种新的法学思维、学说一一模糊法学。[19]栗峥:《司法证明模糊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因此,在对法的本质属性和运行规律的认识过程中,如果单纯恪守对法的明确性的认识,而忽视对法之模糊性的探究,那么关于法本质属性的认识不仅不会因为对法的本真面相之生成机理的深幽洞察而横生意趣,反而会使法哲学跋足发展,甚至很可能沦为伪科学。而模糊性却是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10]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三)模糊法学提供一套处理模糊性的技术方案英国牛津大学恩迪科特教授研究的结论是:法律必然是模糊的,模糊性并不必然是法治的缺陷。
一部精确的法律可能是远离或者紧贴这一理想,或者两者都不是。确定性一直是法哲学唯一研究的对象和法学追求的目标,人们坚信它赋予了法以清新丽质的面貌,发出了法之明白无误的命令,塑造了法律权威,使法律信仰可欲。
对于模糊数学在法学中应用,或者说模糊法学的应用,笔者作了初步的尝试。被司法者掌握,则是司法应用,继而产生实践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完全可以直接套用这些模型查明王海等人的法律身份,作出因地因时的合法裁判。既然经典的二元逻辑无法解决模棱两可的法律问题,那么,法学也需要像语言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一样大胆引进模糊逻辑方法,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天然鸿沟,运用模糊集合理论推算、处理法的模糊性问题。
尤其是刑法领域,杨书文根据模糊逻辑提出故意和过失之间并不像传统刑法理论所阐述的那样径渭分明,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概念。二是即使意识到法的模糊性是法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阐述,认为其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研究对象,无法登上法理学的大雅之堂。联邦党人留下了对事物模糊性的经典咏叹:当上帝本人用人类的语言对他们说话时,他的意思虽然一定是明确的,但是通过传达的朦胧媒介,也会给他的意思弄得含糊不清,疑问多端。法律必然(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是模糊的。
但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人治是更可取的。模糊度是指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1, h)。
模糊法学在本体论层面,解释法律与政治、经济、道德和理性之间的模糊关系。一项模糊的法律并不必然代表着法治的某个缺陷,只有当模糊性本身适合于第四种意义上的专制—抛弃法律的理性—时,它就构成了一种缺陷。
[19]在行政法学领域、民商法学领域、经济法学领域、国际法学领域、知识产权法学领域均有学者对此作了专门研究。法治不仅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它还是一个注定难以实现的理想。
正是因为基本概念、规则和原则以及基本内容存在模糊性,导致各部门法的模糊性,使模糊法学在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个领域的研究大有作为。[10]在实务界,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2004年将这种专家系统用于司法实践,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模糊现象既来自用以观察的器官,也来自事物的本身。如果词语的模糊性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叫做越过了模糊度。
UA (u)的值越接近1,表示元素(行为)u属于模糊集A(贪污罪)的程度越高。英国牛津大学恩迪科特教授曾断言:法律的模糊会不可避免(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地招致前三种含义上的专制统治。
后者则强化将控诉分解为几个基本的行为和责任形式,然后对它们按照树状结构进行模糊重构。显然,这是哲学和任何一门科学过去是、现在是、将来还是致力于追求对象确定性之多数观点的顽固偏执,是一种学术话语霸权的喧嚣,体现在法学领域就是德沃金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答案[13]的著名论断。
[16]陈云良:《法律的模糊性问题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6期。[3]换言之,法的模糊性开放了人们不断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法理学根本问题的话语维度,并根据不同的解答程式形成了不同的法理学体系和流派。